最近門診來了一對夫妻。太太有長期失智的問題,平常先生都得時時刻刻跟在身邊照顧,太太早已不能好好表達或獨立生活。
先生說最近帶太太去銀行處理帳戶,銀行人員建議先生「找律師處理一下」,以後就可以由先生直接幫太太代為處理帳戶就好。
先生不懂什麼叫做「找律師處理一下」,到底要處理什麼呢?
聽完這件事後,我想先生需要的應該是幫太太「聲請監護宣告」。
在現實生活中,需要這項宣告的,其實不只是失智症的患者,還包含了嚴重的智能障礙者、嚴重頭部外傷、嚴重自閉症或其他精神疾病、嚴重中風的患者、植物人或長期昏迷的患者等。
這些「意識或精神狀態沒有辦法清楚表達自己的意思」的人,無法妥當的做出決定或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因此,就算是已經「成年」了,也需要「監護人」協助代為處理生活中的事項,所以才叫做「監護宣告」。
如果這位太太被監護宣告之後,她就會變成「無行為能力人」,而法院會選監護人來擔任她的法定代理人,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立這位太太的財產明細清冊,共同保護這位太太的權益。
這是需要法院裁定的,不是隨便任何一個人想當監護人都可以。不過,這項聲請不一定需要找律師,可以自行處理。以下說明一些流程。
誰可以聲請監護宣告?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即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等)、最近一年有共同居住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以這對夫妻的例子來說,先生確實是有資格提出聲請的。
去哪裡聲請?
向應受監護宣告人之住所地或居所地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聲請。以這對夫妻的例子來說,須受監護的人是太太,而太太住在高雄,就可以向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聲請。
聲請要準備哪些東西?
(一)
聲請狀。司法院網站提供了寫狀的格式: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少年及家事(先上司法院網站,再找「書狀範例」,裡面就有各式各樣的書狀格式可供參考,不只是聲請監護宣告的喔,連刑事訴訟、民事訴訟等各式訴訟用的書狀都有)。如果不方便用電腦查閱或列印的話,直接跑一趟法院,法院現場也有實體的書狀範例可以參考(現場還有書桌和檯燈,可以讓民眾好好書寫)。法院也有「訴訟輔導科」,現場有工作人員可以提供詢問。(我自己跑過法院寫「強制執行狀」,訴訟輔導科幫了我很多忙)。
(二)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擬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的戶籍謄本各1份。以這對夫妻的例子來說,聲請人和準備擔任監護人的人是先生,另外還要再找一位一起開具太太的財產清冊的人,並請他提供戶籍謄本。聲請人可向法院推舉監護人或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人選,並應檢附「同意書」及「親屬系統表」。這份同意書和親屬系統表,可以在司法院網站的「書狀範例」中找「親屬會議同意書」、「繼承系統表」格式,並請依實際狀況修正繼承系統表)。法院會請聲請人製作「親屬系統表」,將四親等內親屬全部製作於「親屬系統表」內。
(三)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的醫生診斷證明或殘障手冊影本。
(四)
其他法院要求提出的文件
需要費用嗎?
需要。會有兩種費用
(一)繳給法院的: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一千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二)繳給醫院的:台幣一~兩萬元不等,依各家醫院收費而定。
聲請後的程序
(一)法院會審理,會依據親屬系統表,請四親等內親屬蒞庭陳述意見,並做成筆錄。法院在收集上述資料後,會發函詢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所在醫院(以這位太太為例,就會發函到我工作的醫院),以初步確認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身體狀況。之後法院會安排一個時間,由法官親自到聲請人所在醫院,與醫生共同進行鑑定,以確認是否已經達到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因此,無論被宣告之人的行動能力有多不方便(不管是坐輪椅還是長期臥床),「鑑定當天」,被宣告的本人是一定要到醫院的,必須跟鑑定醫師和法官當場見面及鑑定。
(二)完成鑑定後,法官將訂出一個宣判的日期,並寄出民事裁定,裁定為「監護宣告」。收到民事裁定要再等一個星期左右,確定無異議後,法院寄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
(三)收到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後,帶著裁定確定證明書、監護人及受監護人之身分證件、私章及戶籍謄本,於30日內至戶政機關申請登記,便完成所有程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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