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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監護人自己選——意定監護|林奕萱醫師

下週準備要看一位腦部嚴重受損、無法表達、生活不能自理的個案。
他的家屬向法院提出「監護宣告」的聲請。我得評估他的「能力」,提供報告給予法院參考。

「監護宣告」,就是以前俗稱的「禁治產」,意思就是這個人(就代稱為A吧),已經「沒有行為能力」。


如果A需要處理財產、打官司等等,就必須找個「有能力的人」來協助處理A處理財產或其他事項。

不過在2008年之後,民法已經修正了,從此不再稱呼「禁治產」,而以「輔助宣告」及「監護宣告」取代。也就是說,經過法院宣告A需要「監護」或需要「輔助」,這兩個將會依照個案的狀況不同而選擇。

輔助宣告/監護宣告差別在哪裡?
差別在A的能力到底「剩多少」?

所有人在成年之後,在法律上預設大家都有「完全行為能力」,年齡一到可以合法買房子、跟別人簽契約、賣手機等,都是有效的。講得直白一點,不管能力好壞,法律上都認為「你有能力做這些事」。

但是,如果有一天不幸遇上生病、中風、車禍、失智等腦部受損的狀況,有些人生活自理的能力幾乎完全消失或嚴重受損(例如:我曾評估過的某些病患,對名字叫喚沒有回應、整日臥床等)。這種情況就可能選擇「監護宣告」,也就是所有事情都需要其他人代理。

但有些人遇上生病、中風、車禍、失智等腦部受損後,可以恢復部分能力。例如:還是可以過著簡單的生活,但是比較複雜、重大的買賣或事件,需要比較嚴謹的思考與判斷時,卻有困難。這種情況就可能選擇「輔助宣告」,需要做這些重大決定時,需要得到「輔助人」的同意之後才能進行,藉此保障A的權益。

無論是這兩種的哪一個宣告,都是由法院選任其他人來當「監護人」或「輔助人」,也就是有能力幫忙A處理事情的人。

可以提出這兩項聲請的人,必須是A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向A住所地之法院提出聲請。

上面這個制度,可能會遇到什麼問題呢?
1. 假設法院選出了B,做為「有能力幫忙A處理事情的人」。但B不一定是A原本信任或希望託付的人。
2. A跟其他人都沒啥互動,就算A出狀況了,也沒人幫A提出聲請。

所以,上週五(108年5月2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了新的「意定監護」制度。從字面上來說,就是「由自己的意思決定監護人」,也就是說,讓大家在「神智清楚」的時候,可以自己先選擇自己信任的人,作為未來的「監護人」。
 

所以,在A還沒遭遇生病、中風、車禍、失智等狀況時,也就是A「還很好」的時候,A可以自己先選擇希望託付的對象(就稱作C吧)。

A和C談妥之後,先以契約選定C作為「意定監護人」→ 經過公證人公證(公證完要通知法院,法院才知道選好誰了)→ A如果有一天開始喪失行為能力、無法自主→ C可向法院提出申請,採取監護措施→ C開始採取監護措施、開始幫忙A。



(圖片來源:法務部)

這就是所謂的「自己的監護人自己選」。
不過,「意定宣告」並沒有取代「監護宣告」喔,這兩個制度將會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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