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精神科疾病急性病房住院,跟在內外科病房住院的情況,各有不同。分享一下自己工作過的精神科急性病房特色。
同樣有護理站和各間病房。有和其他病友同住的健保病房、兩人或單人住的自費病房。
病房當中大家都可以自由活動,並不如有些人所想的「被監禁」、或關在很狹窄的空間中。
2. 環境:同樣是為了安全起見,環境設置會有些許不同。例如:每張病床不會有床簾、蓮蓬頭改成固定在天花板的花灑、餐具改成拋棄式、材質較軟的湯匙、塑膠叉子等。
3. 保護室(安靜室):周邊牆壁和地板鋪有保護型軟墊的小房間。如果病人出現太激烈、可能傷害到自己或他人的行為、或自己想要安靜休息等,都會/可以進入保護室暫時休息。
4. 大廳:急性病房往往有個很大的大廳,是個可以聚集大家、進行許多活動的地方。例如:每天早上的早操運動、開病房會議,甚至過年過節也會有志工、詩歌隊或是病房自行舉辦的慶祝活動。大廳中也會有「麥當勞椅」,讓病友們不需要只能窩在病房中用餐,也能到大廳三兩成群吃飯、或跟來探訪的親友共度用餐時間。
5. 病房活動:這是跟一般內外科病房最不一樣的地方了。住進精神科急性病房的夥伴們,大部分的身體狀況其實是穩定、活動自如的。在病房中,除了鼓勵個案自行攜帶能夠打發時間的書籍、畫圖本、遊戲等,病房中也會提供書、雜誌、運動器材等物品,讓大家能活動筋骨、打發時間。
另外,病房中的另一個重點團隊:職能治療師。職能治療師會規劃許多職能活動,有關運動、音樂、電影、手工藝、廚藝、藝術等,包山包海。除了訓練病人的認知功能、社交功能之外,同時也是另一個觀察的面向。
甚至,有些相對穩定的個案,能夠到比較開放一些些的空間,打打籃球、幫盆栽澆澆水、打打羽球等。
6. 單獨住院:其實,大部分在急性病房住院的病友,都是自己住院的,不一定需要看護或家屬陪伴(當然,親友想陪伴也是可以的)。
相同之處
會有醫師查房、解釋和討論病情;有護理師發藥、量血壓體溫等生命徵象等;需要做各式檢查時,一樣會被工作人員帶到醫院的各處檢查室做檢查。同樣有護理站和各間病房。有和其他病友同住的健保病房、兩人或單人住的自費病房。
病房當中大家都可以自由活動,並不如有些人所想的「被監禁」、或關在很狹窄的空間中。
相異之處
1. 管制:整個病房的「大門」是管制的,所有人員的進出和物品都需要檢查,避免一些可能傷害到自己或其他人的東西。例如:刀片、玻璃、皮帶、鞋帶、叉子等等。2. 環境:同樣是為了安全起見,環境設置會有些許不同。例如:每張病床不會有床簾、蓮蓬頭改成固定在天花板的花灑、餐具改成拋棄式、材質較軟的湯匙、塑膠叉子等。
3. 保護室(安靜室):周邊牆壁和地板鋪有保護型軟墊的小房間。如果病人出現太激烈、可能傷害到自己或他人的行為、或自己想要安靜休息等,都會/可以進入保護室暫時休息。
4. 大廳:急性病房往往有個很大的大廳,是個可以聚集大家、進行許多活動的地方。例如:每天早上的早操運動、開病房會議,甚至過年過節也會有志工、詩歌隊或是病房自行舉辦的慶祝活動。大廳中也會有「麥當勞椅」,讓病友們不需要只能窩在病房中用餐,也能到大廳三兩成群吃飯、或跟來探訪的親友共度用餐時間。
5. 病房活動:這是跟一般內外科病房最不一樣的地方了。住進精神科急性病房的夥伴們,大部分的身體狀況其實是穩定、活動自如的。在病房中,除了鼓勵個案自行攜帶能夠打發時間的書籍、畫圖本、遊戲等,病房中也會提供書、雜誌、運動器材等物品,讓大家能活動筋骨、打發時間。
另外,病房中的另一個重點團隊:職能治療師。職能治療師會規劃許多職能活動,有關運動、音樂、電影、手工藝、廚藝、藝術等,包山包海。除了訓練病人的認知功能、社交功能之外,同時也是另一個觀察的面向。
甚至,有些相對穩定的個案,能夠到比較開放一些些的空間,打打籃球、幫盆栽澆澆水、打打羽球等。
6. 單獨住院:其實,大部分在急性病房住院的病友,都是自己住院的,不一定需要看護或家屬陪伴(當然,親友想陪伴也是可以的)。
【投訴函&求助函】 高雄榮總侵犯人權及醫療權益受虐事件簿!
回覆刪除事發時間:
2017年7月4日~5日。
事發地點:
高雄榮總醫院高齡醫學大樓
【3樓vs7樓】
事實經過如下:
本案/本人於住院治療急性氣喘發作期間發生不明原因被高雄榮總院方醫療人員動用警力強制要求我由胸腔內科病房轉到身心科病房,且強制將我的手腳分別捆綁於病床上,拒絕我的家人在旁陪侍看護。
(備註:1.我拒絕轉到身心病房,因為我並沒有精神疾病,況且再過幾天我應該就可以出院返家修養)
(2.先前院方醫療人員是先要求我立即出院而被我拒絕,再來院方就通知警方動用強制力將我移往身心)
當我被醫療人員及警方半強制半誘騙的走樓梯到7樓身心科病房時候,我即感到大事不妙了!因此,我就拒進入這個病房,於是當天我被榮總醫療人員及數名警衛與警方被以強制公權力將我強拉進到7樓身心科病房。
(醫療人員與警方馬上將我的手腳綁在病床送到沒有廁所及通風不良的小房間)
當晚約11:30我就用盡全力設法掙脫成功,剛好有一位醫療人員開門進來探房,該員驚訝,我即順勢走出這個鬼地方。
我即向醫療人員表示:你們為什麼要這樣對待我?我無法接受無法忍受,我要出院,我要離開這裡……
然後醫療人員又通知醫師及警衛=4-5警衛又強制將我綁回同一張床,又將我推回同一間房間內拘禁……這次被綑綁的更加緊實,且又加上磁扣衣腰帶來防止脫逃!
隔天早上約9點,一群醫療人員進來探視我被五花大綁在病床上,我即憤怒表示:為什麼要這樣對待我?這是誰下的命令?我的手腳麻痺無法動彈,馬上放開我,我要辦理出院!
帶隊醫師竟然用調侃的語氣告訴我:這麼做都是為了你好……不理會我的請求隨後就轉身帶隊離開!
然後,我又用盡全力再次掙脫成功,為了避免重蹈覆轍所以我將這張床翻掉後發現床架鐵條可以作為逃生工具,然而我破壞門鎖緊急逃生,但我用盡全力還是無法破門而出。
隨後,警方就對我的房間噴灑催淚瓦斯破門而入,我即被8位惡警察粗暴逮捕拖行到病房外面走道,且被惡意性凶狠地緊實地上腳鐐手銬,因此我也受傷負傷移送博愛四路派出所!
(當時警方拒絕我的驗傷請求。)
備註:
1.住院期間我並無身心障礙的疾病或病史,我也沒有暴力傾向,卻被高雄榮總醫院醫療人員動用警力強制講我送往身心科病房拘禁,該身心科病房醫師對我的處置即侵犯我的醫療人權及人身自由權,使我心生畏懼……
因此讓我想要設法逃離這個病房而做出幾乎破門而出的舉動。
2.我是被身心科醫師強制/誘騙到7樓身心科病房才會發生榮總醫療受虐事件(!)
3.由於我的手腳被強制綑綁在床,而無法喝水進食與使用氣喘用藥而感到呼吸困難及身體非常痛苦甚至感到危及生命,當時我獨自一人呼救無效。
4.自從進入該病房後當日早上9點及前晚該病房醫療人員態度相當不人道且僅僅讓我喝了幾口水,且不讓我起身上廁所=被嚴重虐待的情況。(在此拘禁期間亦無給于醫療作為,且未給于氣喘藥物與胸腔內科藥物,且未供給早餐食物)
5.出院前我的病症尚未康復:有新的病症發生/我也有疑似服用氣喘藥物產生副作用:胸燜/手抖/視力快速模糊等狀況)
6.去年7月11日是我這一輩子第一次按鈴申告:
執法不公執法不當的不肖警員,以及,
缺乏同理心與醫德的醫療人員,目前急需要人權律師的協助伸張正義。結果:檢察官竟然以查無證據簽結!
結論:
「病人變犯人」原本我住院治療氣喘惡性發作,最後卻被移送法辦變成犯人以三萬元交保才重獲自由!
(當時我還是穿著病服被這一批惡警違法強制逮捕。 )
事實上,我是病人不是罪犯。
我無法理解本案警員及醫師醫療人員為何會針對我做出一連串離譜的措施?
難道,是因為我向院方投訴:中國大媽虐待病人事件!或者,投訴醫師涉及偽造病歷摘要事件,而對我狹怨報復嗎!?
高雄榮總身心科醫療人員剝奪侵犯我的醫療人權及人身自由與安全!
如果院方/主治醫師在我出院前不要強制更換病房)由三樓轉到七樓病房,侵犯我的醫療人權及醫病權力…
相信我也就不可能會被迫做出破門而出的自保舉動。
事實聲明:
7月4日晚上及7月5日(我在七樓身心科病房被強制拘禁及手腳捆綁之情況已經嚴重違反醫療人權及人身自由…且造成無法使用氣喘用藥而危害生命安全,且經數次向醫師及護理人員要求鬆懈手腳四肢束帶及要求拒絕該:(非人道醫療行為措施)而強力要求轉診或出院無效之後,因此,我為求自保求生意志:我才二度自行掙脫束縛之束帶而首次破壞該鐵門及門鎖來逃生…
備註:
1.我是一位住院治療氣喘病患及肺部浸潤肺炎的病患卻被手腳綑綁獨自拘禁在一個通風不良且無廁所的小房間內長達12-13小時。
(反觀,警局,監獄及拘留所內亦提供廁所)
2.該拘禁期間竟然拒絕家人隨旁照護!
3.拘禁期間該房間竟然被反鎖!且又將我的手腳四肢體捆綁與床架上超過12小時!
4.於7月5日警方強制攻堅破門而入前,警方竟然違法使用催淚瓦斯,造成我:呼吸困難而險些窒息之狀況!
事實聲明:
1.本人張秉生並無針對醫療人員做出人身攻擊與辱罵言語暴力之情況,煩請記載病歷記錄之護理人員提出指控之證據。
2.本人亦無對護理人員做出性騷擾之言語及行為,煩請記載護理記錄者提出相關證據…
否則,該記錄之護理人員涉及:病歷記載不實及偽造文書罪嫌!
3.本人住院期間亦無向醫療人員聲稱:出院後或出院前要:跳樓自殺及殺人等恐嚇言語!相反地,本人痛恨暴力犯罪及暴力與自殺行為,因此,住院期間本人亦發出:「不自殺聲明」
事實聲明:
回覆刪除去年2017年7月4日晚上及7月5日(我在七樓身心科病房被強制拘禁及手腳捆綁之情況已經嚴重違反醫療人權及人身自由…且造成無法使用氣喘用藥而危害生命安全,且經數次向醫師及護理人員要求鬆懈手腳四肢束帶及要求拒絕該:(非人道醫療行為措施)而強力要求轉診或出院無效之後,因此,我為求自保求生意志:我才二度自行掙脫束縛之束帶而首次破壞該鐵門及門鎖來逃生…
備註:
1.我是一位住院治療氣喘病患及肺部浸潤肺炎的病患卻被手腳綑綁獨自拘禁在一個通風不良且無廁所的小房間內長達12-13小時。
(反觀,警局,監獄及拘留所內亦提供廁所)
2.該拘禁期間竟然拒絕家人隨旁照護!
3.拘禁期間該房間竟然被反鎖!且又將我的手腳四肢體捆綁與床架上超過12小時!
4.於7月5日警方強制攻堅破門而入前,警方竟然違法使用催淚瓦斯,造成我:呼吸困難而險些窒息之狀況!
事實聲明:
1.本人張秉生並無針對醫療人員做出人身攻擊與辱罵言語暴力之情況,煩請記載病歷記錄之護理人員提出指控之證據。
2.本人亦無對護理人員做出性騷擾之言語及行為,煩請記載護理記錄者提出相關證據…
否則,該記錄之護理人員涉及:病歷記載不實及偽造文書罪嫌!
3.本人住院期間亦無向醫療人員聲稱:出院後或出院前要:跳樓自殺及殺人等恐嚇言語!相反地,本人痛恨暴力犯罪及暴力與自殺行為,因此,住院期間本人亦發出:「不自殺聲明」
交保感想:(台灣還有自由人權法治可言嗎?)
我是被台灣高雄橋頭地方法院以三萬元臺幣交保之後,才能讓我重獲自由
台灣的司法就像似北韓或中國
台灣警局與司法機構/人員沒有講求人權及法治:對我或其他人沒有講求公平正義(!)所以我才會發生這樣的遭遇
他們連台灣前總統:阿扁總統都敢糟蹋他的人權了!
那糟蹋我/我們小老百姓的醫療人權算得了什麼?
我真的是:差一點在醫院被虐待致死…